7月1日,農業(yè)農村部農藥檢定所發(fā)布關于農藥混配制劑變更配比資料要求的函。以下為全文內容:
各省級農藥檢定機構:
為貫徹《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落實“放管服”要求,經部農藥管理司同意,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混配制劑配比超過三個且已完成登記試驗的產品,企業(yè)可按照相近的原則進行配比變更,F(xiàn)將農藥混配制劑變更配比資料要求發(fā)給你們,請及時通知轄區(qū)內農藥生產企業(yè)參照執(zhí)行。
農藥混配制劑變更配比資料要求
對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混配制劑配比超過三個的產品,企業(yè)可按照相近的原則進行配比變更。農藥登記申請人除提交變更前的試驗資料外,還應提交以下變更后資料:
一、變更配比后,使用范圍與已登記產品相同的。變更說明、變更后的申請表、產品化學資料(常溫儲存穩(wěn)定性試驗報告、檢測方法驗證報告可使用變更前的)、標簽樣張。使用劑量、使用技術、更多使用次數、間隔期及相關佐證材料。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還應提交變更后的急性經口、經皮和吸入毒性試驗報告。
二、變更配比后,使用范圍與已登記產品不相同的。變更說明、申請表、產品化學資料(常溫儲存穩(wěn)定性試驗報告、檢測方法驗證報告可使用變更前的)、一年多地(殺蟲劑和殺菌劑為4地、除草劑和植物生長調節(jié)劑為5地)藥效試驗報告、標簽樣張。使用劑量、使用技術、更多使用次數、間隔期及相關佐證材料。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還應提交變更后的急性經口、經皮和吸入毒性試驗報告;變更后配比不在申請人室內配方篩選范圍的,還應提供變更配比后的室內活性測定報告,以驗證該配比的聯(lián)合毒力;變更后有效成分使用劑量增加的,應提交點數減半的殘留試驗資料。來源:農業(yè)農村部農藥檢定所